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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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六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康存真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