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再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再簡上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王世勳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零壹元,折合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叁元。再審原告繳納新臺幣伍萬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七、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張國忠~B法官謝耀德~B法官劉邦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B書記官陳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