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一六六六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