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九號
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徐原本律師
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