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甲○○聲請人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輝 聲請人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相對人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林志隆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就任,茲因經濟不景氣,土地及廠房未能處分完竣,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並提出財產清冊乙紙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展期期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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