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24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75.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2.682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