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執行異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丙○○、甲○○間執行異議事件,
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僅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釋明名下無任何財產,並未提出可以
使法院信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為真實,且未提
出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證據,其聲請尚乏依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