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92號
原 告 丙○○
22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