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1,764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0元。
(二)提出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
   繕本,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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