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中砂石行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8,4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台中縣○○
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萬中砂石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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