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中砂石行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8,4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台中縣○○
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萬中砂石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