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9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萬中砂石行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5,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
○○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