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九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七│││││├─┼───────────────┼──────────────┼────┼───┼────┼───┤│2│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九│││││├─┼───────────────┼──────────────┼────┼───┼────┼───┤│3│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0│││││├─┼───────────────┼──────────────┼────┼───┼────┼───┤│4│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二│││││├─┼───────────────┼──────────────┼────┼───┼────┼───┤│5│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四│││││├─┼───────────────┼──────────────┼────┼───┼────┼───┤│6│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六│││││├─┼───────────────┼──────────────┼────┼───┼────┼───┤│7│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八│││││├─┼───────────────┼──────────────┼────┼───┼────┼───┤│8│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0│││││├─┼───────────────┼──────────────┼────┼───┼────┼───┤│9│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一│││││├─┼───────────────┼──────────────┼────┼───┼────┼───┤│0│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1││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