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財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台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五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北市○○區○○路○○號)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進住台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前稱台北市立廣慈博愛院陽明敬老所),為該院共同生活戶戶民,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因上消化道出血在台北市立陽明醫院辭世並遺有財產,該院與其具有利害關係,被繼承人甲○○查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定親屬,足資召開親屬會議以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財產等語,並提出個案資料表、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向戶政機關函查被繼承人甲○○前曾設籍之戶籍資料結果,經查得其生前曾收養一女 周秋蘭 ,為其法定繼承人,有卷附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花市戶(發)字第0九二000五二二二0號函附戶籍謄本在卷足憑。是以本件既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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