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三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七七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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