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三號
原告 田崎真珠 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品葆珠寶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資料,逾期不補正則駁回該部分之訴訟。
理由
一、按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提出之訴狀,雖記載為品葆珠寶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據本院依職權至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查詢系統(http://www.moea.gov.tw/~doc/ce/)查詢結果,並未有該公司之設立變更資料,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品葆珠寶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資料,逾期不補正,難認品葆珠寶有限公司已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登記手續而成立,原告將該公司列為被告,自應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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