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壹零點參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玖玖伍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有明文規定。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二號),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查前述扣案疑似海洛因(驗餘淨重一0.三八公克)及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九九五五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調科壹字第0四000二九一四號鑑驗通知書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92)宇鑑字第0八八三二號鑑驗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稽,因均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