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578號

原告 陳榜林

被告 張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惟原告未為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以111年度投補字第349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價額及明確訴之聲明,前揭裁定於民國111年11月7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明確、適法且適於執行之訴之聲明,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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