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977號

原告 吳韋慶

被告 陳彥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起至111年6月1日止陸續以「支付薪水」等為由,透過原告女友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5,000元,兩造並約定被告自111年7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還款10,00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惟被告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55,000元未還。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為證,經核無誤,而被告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依前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