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7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777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地址:同上

張峰瑞 地址:同上

被告 陳若慈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瑤

複代理人 林華祥 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壹、原告主張意旨引用民事起訴狀所載(參見本院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311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貳、被告答辯意旨引用民事答辯狀所載(參見本院111年度南小字第1777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

參、經查: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方榮德 駕車欲駛出停車格時,被告突開車門,致發生車損等情,惟被告辯稱:係被告先開車門,人在車外,彎腰整理車內物品時,方榮德始駕車撞到被告車門,被告並無過失,故被告不須負賠償責任等語。

二、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既然被告否認係其突然開車門而發生車禍,原告則應就被告突然開車門肇事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惟原告僅能證明有車損,但未能證明發生車禍之原因,應認原告未能善盡舉證之責任,原告既未能證明車禍原因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自不須負賠償之責任。

肆、綜上所述,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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