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投刑簡字第6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