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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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丁○○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六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殯葬費、扶養費及非財產損害之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