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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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乙○○涉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其自行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乙○○前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
第一八五號公共危險案件偵查中,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由受刑人本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收據單號:甲○刑保收字第九六○○一○八二號)均影本各一件附卷可憑(見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九號執行卷第二頁、第三頁)。
㈡嗣該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
字第一八五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埔交簡字第六五號判決判處受刑人罰金七萬元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自網路下載列印之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內可憑(見本院卷第三頁至第五頁)。
㈢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於現住居所即南投縣○里鎮○○○街
○○號地址傳喚,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由受刑人收受而合法送達,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依法派員前往上開住居所地址進行拘提後,執行拘提警員亦報告略以:「遵經派員按址前往逕拘,該民已離開本轄,拘提未獲」等語,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聲請人核發之拘票及執行拘提警員 劉有財 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製作之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參(見上開執行卷第四頁、第五頁、第六頁反面)。綜此,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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