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志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志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2、4、5、7至9、11、12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決應執行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刑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3、6、10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㈡上揭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示),茲經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函詢受刑人並告以文到5日內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頁),是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附表】:(時間: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③拘役10日

④拘役10日

①拘役20日

②拘役20日

③拘役10日

④拘役10日

⑤拘役10日

⑥拘役10日

⑦拘役1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①112年6月20日

②112年6月22日

③112年6月22日

④112年6月22日

①112年6月22日

②112年6月23日

③112年6月23日

④112年6月26日

⑤112年6月26日

⑥112年6月26日

⑦112年7月12日

112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66、51657、51857、520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829、52893、531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9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3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2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2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07號

附表編號1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50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30日

附表編號2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502號判決應執行拘役60日

4

5

6

竊盜

竊盜

竊盜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拘役10日

①112年6月22日

②112年6月24日

①112年9月12日

②112年9月25日

112年6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0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632、566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285號

本院

本院

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1505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6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7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1號

附表編號4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505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5日

附表編號5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506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5日

7

8

9

竊盜

竊盜

竊盜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③拘役10日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③拘役10日

④拘役10日

①112年9月22日

②112年11月3日

①112年9月6日

②112年9月15日

③112年12月4日

①112年9月17日

②112年9月29日

③112年10月6日

④112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54、3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446、4694、47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80號

本院

本院

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1508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9號

113年度簡字第1510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6號

附表編號7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508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5日

附表編號8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509號判決應執行拘役20日

附表編號9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510號判決應執行拘役30日

10

11

12

竊盜

竊盜

竊盜

拘役20日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③拘役20日

④拘役10日

⑤拘役10日

⑥拘役10日

①拘役10日

②拘役10日

③拘役20日

112年6月24日

①112年6月16日

②112年6月22日

③112年6月30日

④112年7月25日

⑤112年7月25日

⑥112年9月22日

①112年10月13日

②112年10月13日

③112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505至5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861、10864、13412號

本院

本院

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1511號

113年度簡字第1512號

113年度簡字第15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114年1月16日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12號

附表編號11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512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

附表編號12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51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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