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54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李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1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請注意查明:本件是否與本院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小字第84
號為同一事件(該案已判決),如係同一事件,是否重覆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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