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54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李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1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請注意查明:本件是否與本院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小字第84
號為同一事件(該案已判決),如係同一事件,是否重覆起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