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543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瑞成 、 鄭玎玲 、
蔡嘉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瑞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