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342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網搜小組之具
體名稱、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
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載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網搜小組,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資料,致本院無從確定其
中被告網搜小組之具體名稱或姓名、當事人能力有無及真實
住居所,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準此,爰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
料,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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