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鄧傳立
被 告 國立中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馮展華
訴訟代理人 文浩洋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勇
受告知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09年5月1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示判
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