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司調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司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清田 等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呂清田之債權人,相對人呂
清田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債權及利息債權,惟恐繼承遺
產後遭聲請人追索,竟未辦理繼承登記,反將被繼承人如聲
請調解狀附表所示之遺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於相對人蕭
麗華名下;其財產處分行為害及聲請人之債權,有確認之必
要,爰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規定請求就其無效
法律行為回復原狀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有無效之原因
,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
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
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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