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464號
原   告  黃量懋
被   告  高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726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981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所載。
附註二: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附註三: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未稅零件殘價:8,450÷1.05=8,048,8,048÷(5+1
)=1,341。
(二)折舊額:(8,048-1,341)×0.2(每年折舊率)×(2
/12)年(系爭車輛之後保險桿於108年7月10日方為更
換,至本件事故發生之實際使用期間為1個月又6日,以
使用2個月計)=224。
(三)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8,048-224=7,824。
附註四: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費用3,500元+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7,824元+
零件營業稅402元=11,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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