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俊義 等3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該在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⑴本件調解標的的法律關
係、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超過期限沒有補正,就駁回
聲請人的聲請。
理由
一、依照民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調解,應
該表明為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及爭議的情形。又依據同法第
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價額未
滿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時,應該徵收調解費1,000元。
這些都是聲請調解應該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略以:⑴相對人 王俊江 應該塗銷坐
落嘉義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各90分
之1、180分之1、180分之1(下稱本件土地)在民國
102年5月2日辦理的所有權移轉登記;⑵相對人 王碧珠 應
該塗銷本件土地在97年12月25日所辦理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爭議情形只陳述略以:因為前述所有權移轉導致聲請人沒有
辦法聲請強制執行本件土地,為保障債權,因此聲請調解等
語,並沒有表明為本件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為何,欠缺應該
具備的程式。
三、又本件土地依照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為981,596元【計算式:
(8,131㎡×10,601元/㎡×1/90)+(19㎡×11,700元/
㎡)×1/180+(348㎡×11,700元/㎡)×1/180≒
981,596.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該徵收聲請費1,000
元,聲請人聲請時沒有一併繳納,也欠缺必備的程式。
四、本件聲請欠缺前述應該具備的程式,本院已經在109年3月
23日通知聲請人在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第⑴項所示
事項,前述通知已經在109年3月25日送達聲請人,但是聲
請人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正,本院現在裁定命聲請人在收受
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沒有補正,就
駁回聲請人的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