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桂圓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家銘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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