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交簡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嘉交簡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9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共危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