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丁○○
乙○○丙○○
上三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一規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陸佰肆拾柒元,並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鈺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