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就 陳昱諺陳學宏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閱覽鈞院112年度簡上移調字第11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伊係陳昱諺即陳學宏之債權人,為上開案件之利害關係人,實有閱覽上開案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事件為陳昱諺即陳學宏、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調解成立,聲請人未提出與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相關釋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三人聲請閱覽卷宗之要件未合,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常智
法官陳昭仁
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石幸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