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67號原告 林家弘 被告 黃義中 李柏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法官林建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