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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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請人 羅碧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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