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五七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子○○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巳○○被上訴人丑○○被上訴人卯○○被上訴人辰○○被上訴人寅○○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0三號詐欺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等,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面積零點二二九六公頃及同地段六一六地號、面積零點三二零八公頃兩筆土地,應有部分均七分之一,所為繼承登記,涉有詐欺及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0三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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