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毒抗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毒抗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三二六號A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之傾向,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九二○、第三二九三號不起訴處分後回到社會,並無施打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前因勒戒時,腳底被異物剌傷潰爛,經開刀至今還未痊癒,每日得至加恩醫院擦藥和吃藥,此有加恩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乙份佐證。或許長期服用之醫院藥物以致檢驗出的報告有所錯誤,爰求為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經查:原審所採之檢驗報告乃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為,其檢驗係採雙重檢驗方法,先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作初步檢驗,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作確認檢驗。免疫分析法具有快速、簡易、敏感度高等優點,而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乃目前就藥物篩檢結果必須進一步確認時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其原理係檢品經氣化後,通過層析管分離純化,再將純化後的成分循序送入質譜儀做個別的鑑定,因質譜儀所測定之圖譜,在化學上被公認具有指紋特性,故可據以完全判定該檢品係為何種化合物,因此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作藥物及其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之精確度最高,是上開檢驗報告應可採認。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為警查獲採驗之尿液,既經前述二種方法檢驗出有嗎啡陽性反應(按海洛因為嗎啡之化合物,施用海洛因於人體後,經代謝作用分解成毒性較低之嗎啡,故施用海洛因者,其尿液會檢驗出嗎啡陽性反應),自堪認定被告於是日為警查獲前之二十六小時內之某時,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抗告人認其係長期服用藥物,以致檢驗報告有錯誤,惟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作藥物及其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綜上,原審裁定令抗告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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