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度家上更㈠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家上更㈠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家上更㈠字第七號
上訴人辛○○兼黃
甲○丁○○戊○○己○○庚○○○被上訴人乙○○
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 黃隆敏 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乙○○、丙○○、黃隆敏應受送達之文件,准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侯瑞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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