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甲○○
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濟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月娥 所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3年3月3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60,000元,支票號碼第SA0000000號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濟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93年3月31日│60,000元│SA0000000││││ 司林月娥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