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鴻展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振偉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94年6月20日│81,218元│VB0000000││││司 劉振安 │竹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