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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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2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簡文政 債務人臺灣基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昀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8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8月2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臺灣基立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臺灣基立有限公司於104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5,52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為105年6月28日,此有本票影本一紙為憑。詎經屆期提示,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734,35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及債務人臺灣基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對人簡文政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新光││155│建│4117.25│715/100000│├─┼───┼────┼───┼───┼──────┼─┼─────┼────────┤│2│臺中│大里│新光││155-1│建│18.42│715/10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03│臺中市大里區新│避難室、停車空間│地下層:││736/100000││││光段15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3385.56│││││├───────┤地下層│合計:││││││臺中市大里區內││3385.56││││││新街82之1號│││││├─┼──┼───────┼────────┼──────┼─────┼──────┤│2│434│臺中市大里區新│集合住宅│7層:109.44│陽台:│全部││││光段15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109.44│10.31││││├───────┤共10層│││││││臺中市大里區內││││││││新街70巷3之7號│││││├─┴──┴───────┴────────┴──────┴─────┴──────┤│共同使用部分:新光段504建號,面積:32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76/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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