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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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9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告 陳銘泰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
6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伍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