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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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和被告 謝志忠 等間撤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志忠、被告 謝芸庭 即 謝耘庭 即 謝美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鎮○○段224、37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三○○○鎮○○段151、160建號建物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