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94號聲請人 廖欽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丹儀┌─────────────────────────────────────┐│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廖欽朝│第一商業銀行│106年3月30日│177,500元│HA0000000│││││雙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