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93號原告 蔡昀珍 被告 林金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