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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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34號原告 王敬業 被告 陳金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頌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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