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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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98號原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被告 陳祺芬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仟肆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沈柏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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