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80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被告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俞禎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壹佰貳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捌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劉以全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楊璧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