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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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0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被告旻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明宗 被告 陳靜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貳萬叁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玖仟叁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98,80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