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0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被告旻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明宗 被告 陳靜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貳萬叁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玖仟叁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98,80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丁于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